衛福部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原始公文: 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如附件),請查照
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 新增私立高級中學以上之學校之校長為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停業等相關事項申請人,依法成立學校法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 配合修正第三條,申請人為負責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簡化申請長照許可文件,刪除主管同意之規定,新增醫療法人或法人主管許可負責人同意附設之影本,又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新增學校法人或校長申請人申請設立之文件、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條)
- 為提升行政效率,以及相關單位的規定,其住宿式的長照機構之土地及建物,酌情修長租賃及使用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二條)
- 家庭托顧為照顧者之住所,修正為由照顧者(個人)為申請人設立。(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 為簡化行政程序,明定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內且未變更其他事項,可以直接向直轄(縣)市提交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之事項變更、辦理停業或歇業,應在前三十日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 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新增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長照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籌設或設立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為利組織達成其任務宗旨並提升長照機構之營運人力,放寬原法人或團體之董事或理事不得同時擔任該法人或團體所設的長照工作人員。(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附件如下
- 108年12月31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592C號函
- 108年12月31日衛生福利部令
- 109年1月6日教育部函臺教技(一)字第1080193446號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109年1月10日清衛保字第109900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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