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護
活動醫療救護申請
依據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內授消字第1040823601號函頒「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三款及第六款,大型活動之主辦者執行安全規定中,依活動需要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警察、消防、醫療救護或其他安全工作人員,以及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練。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須配置醫療救護之活動: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體育競技活動。
- 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 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 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 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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