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制作「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形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製造輸入最高罰5,000萬 ;廣告最高罰 200 萬;販賣展示最高罰 100 萬;使用者罰 2,000 至 1 萬元。
為避免觸法,請詳閱「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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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制作「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形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製造輸入最高罰5,000萬 ;廣告最高罰 200 萬;販賣展示最高罰 100 萬;使用者罰 2,000 至 1 萬元。
為避免觸法,請詳閱「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