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公布自112年5月31日起戴口罩調整後規定
衛福部於公布自112年5月31日起戴口罩調整後規定如下:
應持續配合戴口罩規定及建議,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好習慣,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一、維持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應依規定全程戴口罩。
(一)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除維持原列情境: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及特定運具(復康巴士、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時以外;調整「搭乘救護車時」及「出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高感染風險場所時」亦為建議戴口罩。
三、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間,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
四、上述措施為通案性規定,相關細節得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視違規情協據以裁處。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