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請查照。
主旨: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之規範: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基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三、校內師生如出現發燒(腋溫37.5℃)、呼吸道症狀、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起紅疹或水痘等症狀,請務必於「國立清華大學衛保組校園傳染病防治調查」進行症狀通報,並立即聯絡衛保組03-5743000(上班週一至五0 8 : 0 0 - 1 7 : 0 0 ) 或生輔組0 3 - 5 7 1 1 8 1 4 ( 2 4 小時) 。
茲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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