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高感染傳播 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影本1份,請各校依公告事項落實 執行(詳如附件說明),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檢送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影本1份,請各校依公告事項落實執行(詳如附件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本公告事項時,請督導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人員將本公告事項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明顯處所,以利民眾依循。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地域考量,在本公告範圍外,如欲自行增加場域或防疫措施,請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將公告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指揮官指示辦理。
四、依衛生福利部本(109)年12月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2179號函(附件1)辦理。
五、旨揭公告(附件2)重點如下:
(一)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所(例示如附件3)。
(二)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六、請督導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人員將本公告事項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明顯處所,以利民眾依循。
七、另本部業以本年12月1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212號函(諒達),請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秋冬防疫專案」,強化校園防疫事宜,以降低感染風險。並請運用各種管道向教職員工生宣導自本年12月1日起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應佩戴口罩,共同落實社區防疫。
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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