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全面禁菸之規定
公文原文:重申本校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與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 條之規定。
(一) 學校衛生法 第 19 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二) 菸害防制法 第 15 條 (摘錄)大專校院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第 16 條 (摘錄)大專校院所在之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 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第 20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全校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本校所有人員。
三、 菸害衛教及取締連繫資料如下
(一) 衛教相關資訊請洽衛生保健組(03-5743000)。
(二) 校園菸害勸導無效時,請致電駐警隊(03-5714769)。
(三) 學校周邊人行道違規吸菸,請撥打菸害申訴中心(0800-531531)免付費電話 檢舉或就近當地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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