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要點」第4點、第6點條文修正
原始公文: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活動要點」第4點、第6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80182138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明訂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本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工作經費得用於兼任人事費,惟不得超過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25%。(第4點第1款增列第2目規定)
將現行第1目規定補助基準及第2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大專校院之補助比率規定次序互換,並就補助基準文字酌做修正。(第4點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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