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服務計畫
108年6月21日108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等相關規定,提供受僱於本校獲致工資者(以下稱受僱者)健康服務,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勞工健康服務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二、 為維護受僱者健康,依據體(健)檢資料與職場選、配、復工之需求,進行以下健康服務計畫。
(一) 早期發現疾病、早期治療,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二) 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提供工作適性配工與復工的建議。
(三) 工作相關傷害之預防、健康諮詢、急救並緊急處置。
(四) 預防及監控傳染病在校園傳播。
三、 各單位及人員相關之權利義務
(一) 雇主:校長
本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二) 工作場所負責人:各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及實驗室指導教授。
- 協助本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本計畫之事項,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通知新進人員於報到時應繳交規定期限內之體格檢查報告。
- 確認新進(在職)人員如有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通知環安中心及衛保組,依相關法規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體格(健康)檢查。
- 協助相關人員工作適性評估、復工、配工與工作調整。
(三) 勞工:受僱者
- 到職前備妥符合年限內的體格檢查報告正本(醫院或本人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於新進人員報到時繳交至衛保組。
- 於取得人事編號後一周內至本校健康照護系統完成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及列管實驗室問卷調查表。
- 有接受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義務,如有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通知環安中心及衛保組。
- 公保教師40歲以下者每5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依實際年齡按法規提供規定年限內之健康檢查報告。
- 依照本計畫,主動提出健康需求,並配合適性評估、復工、配工與工作調整。
(四) 人事室
- 協助提醒新進人員於報到時應至衛保組繳交規定期限內之體格檢查報告。
- 辦理軍公教人員健康檢查。
- 提供當年度須受檢之在職人員健康檢查名單(含公保教師)。
- 提供受僱者基本資料、工時、請假情形及職務異動等資料。
- 協助工作適性評估、復工、配工與工作調整。
- 辦理職災醫療補助申請。
(五) 環安中心
- 辦理作業環境與健康危害因子風險評估、分析與建議。
- 辦理職業病預防事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事項。
- 提供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名單,並協助辦理健康檢查事項。
- 協助工作適性評估、復工、配工與工作調整或更換。
- 協助健康服務計畫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 協助辦理急救及衛生教育訓練。
(六) 衛保組
- 辦理在職人員健康檢查、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
- 辦理職業衛生之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並應注意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 一般及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急救及緊急處置。
- 辦理急救及衛生教育訓練。
- 實施校園傳染病防治與監控措施並宣導疫苗預防接種。
- 會同環安中心與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調查在職人員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 會同環安中心與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至校內單位及實驗室進行現場訪視,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健康之危害因子,並協助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 定期報告有關受僱者健康服務之建議。
- 配合辦理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
四、 相關檢查規定
(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除於僱用新進人員時應要求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對在職人員應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二) 新進人員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
- 體格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一般體格檢查項目,特殊體格檢查項目進行健檢。
- 由用人單位確認新進人員是否接觸特殊危害健康項目,並通知該新進人員應至勞動部許可之醫療院所自費進行體格檢查。
(三)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在職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接受一般健康檢查: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 年滿四十歲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四)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應定期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或於變更作業(開始從事或變更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項目)前應主動接受特殊體格檢查。
(五) 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健康檢查。
(六) 實驗動物從業人員或操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健康檢查。
五、 健康管理與健康指導
(一) 分級健康管理
-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且與工作有相關者。
-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對於第二級管理者,由護理師提供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理者,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二) 未滿十八歲、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人因性危害預防等之在職人員,另適用勞工健康保護相關計畫規定,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主導及職業衛生護理師協助進行危害評估、健康指導與相關建議。
六、 其他
(一) 違反前述檢查之義務者,得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 健檢報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保存7-30年,本計畫執行紀錄或文件歸檔依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留存10年。
(三)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或法令修改時,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計畫經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瀏覽數: